金陵晚报记者 傅周艳
【金陵晚报报道】房产交易所得增值部分中的20%个人所得税到底要不要缴纳?原以为本周一就能明确,然而当准备卖房的市民向税务部门咨询时,得到的答案仍是“征收售房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新政策,只不过一直以来没有强制征收,而是全凭自愿”。
6月1日起,最新印制、在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地税咨询台分发的《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中标明,除房产新政要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外,个人房产交易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须知》表示,个人转让房产,将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不过记者却注意到,《须知》上虽然重申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但除了明确6月1日起对个人售房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对其他税目何时征收、征收细节等均未发布。昨天,税务部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们必须再次强调一下,《须知》并不是一个正式下达的文件,而是采集了国家对于市民转让房产过程中纳税的各种政策。”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些政策早已有之,在1994年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已经明确对转让建筑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78号)也对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了明确的说明。
该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个人售房要缴纳个税的话,仍要求个人自行申报,还没有做出必须到‘窗口’办理的硬性规定。”
据悉,对个人售房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存在操作上的难度,“由于缺乏操作细则,在具体运作上也将有一定难度。”该人士同时表示,南京如果要真正开始强制征收卖房所得税,一定会参考周边城市的情况,出台具体的征收细则。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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