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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肖像权案一审败诉(案件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7:55 人民网-市场报

  备受关注的刘翔肖像权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定原告刘翔败诉。担任这一案件审判长的海淀区法院法官马军解析了判定刘翔败诉的理由。

  马军说,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无正当理由,未经本人许可而制作、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构成侵犯法律所保护的自然人的肖像权。

  刘翔在第28届奥运会上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一事,成为2004年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刘翔因此成为知名公众人物。《精品购物指南报》、精品卓越公司使用两张有刘翔肖像的图片,均系刘翔在奥运会赛场上的形象。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其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此时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当刘翔成为中国第一个短跑项目的奥运会冠军时,其在赛场上的形象与该具有特定意义的事件相结合,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刘翔作为肖像权人依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法律允许媒体在进行与这一特定意义事件相关的报道中合理使用其肖像。

  马军说,使用刘翔肖像进行正当新闻报道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但如未经刘翔允许,使用刘翔肖像进行广告经营,则属于侵权。对于这一期报纸中刘翔跨栏形象下出现的北京中友百货公司广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也进行了认真分析。

  审理法官根据《精品购物指南报》长期使用人物形象作为封面的特点,其读者群体对该报的认知常识,以及从一般大众阅读理解角度分析后认为:刘翔跨栏形象与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据此可以判断《精品购物指南报》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

  马军说,正是在这一系列事实基础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后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刘翔认定其肖像侵权成立并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刘翔的诉讼要求。

  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巩沙认为,对国家级运动员肖像的保护,应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对于不辱新闻使命而与法律相冲突的遗憾现象,应当尽量避免发生。增强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感召力,是现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韩冰针对此案发表看法时说,近几年,肖像侵权纠纷呈急剧上升的趋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的不完善。对肖像权的保护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例如完善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标准。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侵权的要件之一;但“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侵犯肖像权的表现形式之一,不利于制止“以营利为目的”以外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既要防止肖像权的滥用,又要给使用者提供一个明确的界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认为,报社在进行经营广告业务及其他业务时确实需要依法经营,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不对国家及社会利益造成损害。这一点应引起重视和注意,这是本案的一个重要启示。

  《市场报》 (2005年06月0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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