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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蚊香草不驱蚊 代理商血本无归(调查·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7:54 人民网-市场报

  交了几万元的代理费,购买的驱蚊香草却卖不出去。广西代理商蔡先生向本报投诉:武汉一家销售公司卷款逃跑,45家代理商因此血本无归。

  香草公司人去楼空

  据蔡先生说,2003年,他看到“魏博士驱蚊香草”的广告后,从广西柳州赶到武汉,
在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的办公楼一楼,与一家名为武汉林科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魏某签订了代理经营合同,交纳了5万元的代理费,又花1万元购买驱蚊香草幼苗。回到柳州后,他马上组织种植,年底销售成苗。谁知,没过多久,客户们纷纷反映驱蚊效果差,退货不断。他们赶紧跟武汉的公司联系,但怎么也联系不上。去年,他们赶到武汉,才发现公司不见了,魏某也不知去向。

  据代理商反映,大多数的代理商在付清代理费、苗款后得了一部分苗,但成活率非常低,有的付清代理费、苗款后没得到一株苗,苗子长大后才发现林科院所谓的“驱蚊香草”根本不驱蚊。当代理商来林科院讨说法时,林科院基因工程室已撤销,林科公司已人去楼空。同样受害的共有45家代理商。

  据了解,林科公司所谓的花费大量心血和经费、经过多年研制而成的、产品及技术独家拥有的“驱蚊香草”,其实是一种提炼香精油的一种香草,云南省20多年前开始到目前都还有大面积种植。

  “转基因”产品惹上官司

  据了解,2004年6月,代理商将魏博士驱蚊香草告上洪山区法院,并索赔10万元。原告熊斐称:2003年3月,他从某杂志招商广告上得知,“‘驱蚊香草’由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博士魏和平等专家经过数年潜心研究培育而成,该植物采用转基因原理……”熊同武汉林科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经营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的代理费。熊回家后发现,“驱蚊香草”未经过品种审定,未通过主管部门的安全评估,未获转基因生物安全性批准证书和安全评估报告。因此认为,它不具有向社会公开推广、销售的法定条件。熊要求解除“区域代理经营合同”并赔偿损失。由于广告宣传中林科公司表述自己是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的下级单位,因此熊要求林科公司与林科院共同返还代理费10万元,刊登广告的杂志社承担连带责任。

  省林科院辩称,林科公司是去年初魏和平以个人名义与另一人合作成立的,与省林科院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因此不存在共同赔偿责任。杂志社则辩称“驱蚊香草”广告内容是经过审查的,不存在发布虚假广告一事。由于该案涉及转基因生物的管理政策规定,因此案件转入庭后调查。

  招商竟是一场骗局

  蔡先生等代理商说,2003年2—4月间,我们从中央电视台招商广告中得知:湖北省林科院基因工程室研发的“魏博士驱蚊香草”在火爆招商,同时《商界》、《知音》、《文摘周刊》、《参考消息》等众多媒体刊登的招商广告内容一样:“驱蚊香草为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多年潜心研制而成,产品可净化空气,驱赶蚊虫,产品技术为独家拥有”,及一些煽动性的文字:“商机稍纵即逝”。

  大量的招商广告宣传,让全国各地想分享国家这一科研成果的人纷纷来到湖北省林业科学院。一时,林科院门庭若市,有时一天来寻求合作的人多达近30家,接待人员每人发一本《招商手册》,手册上也声明:本产品由湖北省林业科学院基因学博士魏和平经过潜心研制而成,前来洽谈代理事项的全国各地的代理商为了慎重起见,都亲自到林科院领导办公的二楼(林科院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在林科院行政大楼一楼)分别向不同的领导了解该项目的研制单位及林科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与林科院的关系,当时领导回答都是:项目是我们林科院研究出来的,林科公司是我们的下层二级机构,因为我们是科研单位,不能经商,只能成立二级机构,你们放心地做等等。

  四川广安的退休教师蒲应华、刘莉来林科院基因工程室办公室(林科公司)洽谈代理时与魏和平博士发生了争议,不愿意做代理,找到当时林科院的王副院长反映,王副院长当时找来魏和平博士,对他进行了批评,同时给蒲、刘做了很多工作,说项目是林科院的,林科公司是他们的下层二级机构,魏和平博士是代表林科院做这个项目的,有林科院的委托书,并将他的代理费从5万减至3万,促使蒲、刘在对林科院九峰基地考察后签订了四川广安地区“驱蚊香草”代理合同。

  全国45家代理商都在听信林科院领导承诺林科公司是其下属的二级机构,并在林科院九峰基地考察证实后相继签订了代理合同,代理费3—10万元不等。

  据调查,驱蚊香草代理商现在有的倾家荡产,有些债台高筑,甚至妻离子散。据林科院工作人员介绍,魏某曾是他们的员工,在一楼办公室办公。但销售“魏博士驱蚊香草”的事与研究院无关,魏某是以个人名义开的公司。研究院被魏某利用做广告,同样是受害者。据了解,目前代理商已向警方报案,公安部门已展开调查。

  《市场报》 (2005年06月07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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