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是通不过会来第二次、第三次吗?还是强行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也就是说,《通知》赋予了流通股股东对于股权方案表决的绝对权力,如果未能获得参与投票的流通股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会强行通过。原则上,公司股权分置方案被否决后,可以重新制定新的方案,等待再次表决。
十四、《通知》对试点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申请股票停复牌做了哪些规定?
《通知》规定,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1)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2)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3)在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改革方案实施需要继续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
十五、保荐机构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担哪些职责?
《通知》规定,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十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担哪些职责?
《通知》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该《通知》要求,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办理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的有关事项。证券交易所对试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试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持续监管。海通证券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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