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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3项新规直指楼盘猫腻 售房合同须约定配套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0:03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黄宏实习生李涛)今后,武汉的消费者买房时不会在配套费上吃“闷亏”了。武汉市开发办、市物价局昨联合发文规定,如果售房合同中没有专门约定,房地产开发商在交房时,不得收取房价之外的其他费用。

  这种“一价清”的规定,将使购房者在拿钥匙时被迫缴纳的一些“不明不白”的费用变得公开透明。因为按照规定,开发商必须将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列明在
合同中,如有线电视报装费、对讲系统费、防盗门费等等。只要合同中未约定,购房人可拒付。

  以“金手铐”铐住购房人的行为也已被禁止。文件规定,凡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所谓“诚意金”、“定金”或预付款。

  此外,文件还规定,开发商在售楼部公示的房价表上必须有该价格具体执行的起止时间。这意味着靠“涨价”、“抢购”假象来促销或哄抬房价的办法也将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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