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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肃宁县委肃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16:23 商务部网站

  中共肃宁县委肃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结合肃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优化政策环境1、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由县监察局牵头,发展计划局、审计局等单位配合,继续对全县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凡上级明文规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上级没有明文规定取消的,只要与我县经济发展不适应,也要创造性的消减,并强化后续监管工作。2、落实投资者投资自主权。对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除省、市需
要进行核准的外,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帮助投资者尽快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及防洪评价等许可手续和进出口减免税确认手续。3、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实行相同的经济政策,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在税收、投融资。价格和收费、土地供应、对外贸易以及各种优惠政策方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创新发展活力竟相迸发。4、简化规划环评和专项评价。对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各类规划和区域,建设项目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简化评价内容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并减免相应费用。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大纲审查内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人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评价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物、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开展前瞻性专项评价工作,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简化评价审批手续。5、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用地。一般性的建设项目,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县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转用、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的,可以自行开垦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自行开垦耕地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双方议定。6、放宽对民营经济注册资本的限制。由县工商局牵头,对投资者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法定注册资本以上部分,允许其分期注入,首期注入不少于30%,一年内实缴50%以上,两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公司须按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7、放宽对企业登记专项审批的限制。企业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对有筹建期的企业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用于筹建的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在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后,即通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对后置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驳回专项审批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申办人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并通过企业年检予以审核把关。8、杜绝国有资本的暗箱操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集中采购、罚没物及公物拍卖必须公开进行,实行“阳光作业”。9、开放建筑市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到我县开拓市场,可以直接开展业务,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0、清理、压缩收费项目。由县治环办协调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继续清理压缩收费罚款项目,凡不适应肃宁经济发展的收费罚款项目,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同时控制收罚额度,原则上以部门前三年收费罚款的平均额为基数下降10%,为今后年收罚额,超收部分上交财政。11、继续实行“两证、一书、一卡”制度,规范执收执罚行为。12、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扎口管理。收费部门对依法保留下来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牌匾或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在本单位醒目处予以公示。对尚村皮毛园区、邵庄电器器材园区、万里针纺园区、肃宁镇工业园区和河北图书集中管理区实行“扎口”管理,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园区收费。13、继续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对全县个体工商户门店的税费征收继续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明白卡以外的收费,在没有县治环办开具的《进企业收费通知书》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门店可以拒缴。14、改进户籍管理。由县公安局负责对于到我县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只要有稳定职业和固定收入,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办理落户手续。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在我县投资、兴办实业,本人家眷及其境内亲属均可在我县落户。二、优化政务环境15、实行行政审批主办负责制。对来我县投资兴业的重点客商,实行“三个一”服务方式,即“一站式办公”,外经贸局对重点客商的所有手续全程管理、全程服务、一包到底;“一本册子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低收费;“一家收费,多家分流”,对超标准收费,企业有权拒付。16、实行审批公示制和限时办结制。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对部门职能、审批依据、办事流程、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和审批时限都要进行公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各行政部门对手续齐全的审批事项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可让其补办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市级以上(含市级)审批事项,由县内受理部门安排专人为投资者提供陪伴式全程服务。(附相关部门办事时限)17、清理简化对企业各种年检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企业报表原则上予以取消。扩大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免审,直接通过年检。18、放宽对办理证照、年检项目的限制。取消对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广告审查员资格、广告专业技术资格、经纪人从业人员资格、商标代理人资格的核准。商标、广告、合同以及法定代表人等专业培训,不得作为企业开业、年检以及有关许可证核发、年审的条件。有关会员费、咨询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应由有关协会、中介组织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办理证照和年检的前提条件。19、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对企业门店必要的检查,除司法机关依法查办案件外,其他检查实行审批制,检查部门报经县治理经济环境委员会同意后按规定持证进行检查,并尽量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尽量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组织有关企业的培训都要经治环委审批,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凡是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都要受到责任追究。三、优化市场环境20、由财政局牵头,人民银行配合建立企业担保中心。21、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由经贸局牵头,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的原则,建立市场秩序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完善标准。计量、质量和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落实各部门打假责任制。严厉打击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四、优化法制环境2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于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任意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对企业或个人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干预。2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政府办要按照省、市的要求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管理相对人的任何行政处罚,执法机关必须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下达书面处罚决定书,否则,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24、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由政法委牵头,法院、检查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配合,帮助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杜绝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公平、公正地对待本地当事人和外来投资者。25、继续创建“平安大道”/‘贸易通道”。公安、交通部门要把交通规费的征收重点放在源头上,对我县境内和途经我县从事农产品、皮毛产品运输的各种车辆,只要不是严重违章和交通肇事,不查、不扣、不罚。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确保“贸易通道”畅通。26。建立“经济110”快速反应机制。治环办组织协调公安、建设、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快速反应机制。27、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参与,强化公安网络体系建设,搞好群防群控,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扰乱、破坏企业及门店正当生产经营秩序,危害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以及损害投资经营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市霸、街霸、村霸、路霸和黑恶势力,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五、优化人文环境28、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由宣传部牵头,广播局。文化局等单位配合,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肃宁在投资环境、历史文化和区位等方面的优势,总结彰扬国内外客商在我县积极创业、快速发展的好典型、好经验,对外让全国让世界了解肃宁,对内营造政策环境最优惠;服务环境最优质;社会环境最安全;人文环境最文明的发展环境;塑造肃宁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大开放格局形象。29、进一步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由宣传部牵头,积极创建文明县城、优化县城形象。以创建文明县城为载体,以提高市民素质为根本,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县城要完善市民行为规范,农村要制定乡规民约;行业要制定自律公约,努力构建“诚信肃宁”,形成“社会管理公平公正、经济交往履约践诺、人际之间真诚相待”的人文环境。六、优化硬件环境30、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加快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现代物流、市场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为投资者置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吸引更多的外资和社会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31、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加快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搞好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促进人与自然的合谐发展。把加快城镇化进程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环节,以城镇化带动促进硬环境的优化,完善县城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尤其是尚村镇、肃宁镇率先建设成为外来投资者的投资首选地。32、改善人居环境。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切实搞好医疗、教育、文化、休闲八娱乐等设施建设,为外商创造环境优美,舒适方便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七、加强对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33、实行首长负责制。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是优化发展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各部门的一把手也要按照职责分工亲自抓。负总责,每年制定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计划,并列入乡镇部门工作议程,常抓不懈,抓出实效。县委、县政府要将各部门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作为评选政绩突出单位的重要依据,凡被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终不得评为“政绩突出单位”。34、强化监督员网络体系建设。治环办会同监察局、纠风办尽快建立和完善监督员网络体系。要聘请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企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或农民代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员,把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把监督寓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进程中。35、强化大局意识。县直各部门或垂直管理单位都要树立肃宁发展我发展,围绕发展做贡献的大局意识,要为肃宁的发展环境出点子、想办法。做贡献,不允许围绕部门利益找理由,顶着不办。36、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实行纠风目标责任制。在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中,被评为后三名的单位一把手,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单位一把手就地免职;垂直部门的一把手,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积极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公开曝光损害肃宁发展环境的现象和行为。在治环设立“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诉机制。在行政执法部门、窗口单位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37、加大对损害发展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部门凡被举报、投诉或违诺,并经调查属实的,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继续实行明查暗访和举报重奖制度,加大对损害经济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公开一起。38、本规定由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3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沧州市肃宁县地方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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