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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部可不负责任随意搬走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15:01 巨潮资讯

    王先生咨询:某证券营业部开了一个证券服务部,称可以提供电脑上网,且有技术指导,于是我便在此处开户。双方之间只有一份银证通协议(注:协议方为某证券营业部,非下属的服务部,也未提及要无偿给股民提供电脑上网)。后由于此服务部没有批文,证管办巡查时就撤销了,但证券服务部负责人对股民并未讲清楚理由就搬走。请问律师:证券服务部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搬走,而一时之间找不到合适的电脑上网,所以之后的两个星期内都停止交易,由于停止交易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跟营业部有关系?如果有
关系,我是否可以找营业部赔偿?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张震西律师答:

    客户所述情况如果属实,可以找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索赔。

    首先,营业部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证券营业部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该法规第123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案中,证券营业部所在的证券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证券服务部,除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应当赔偿股民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证券营业部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2001年11月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的规定,证券营业部应当与投资者订立《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网上委托协议书》等合同,详细规定客户与证券营业部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证券营业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具有开展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相应的服务;代理客户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接受客户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等等。本案中,证券公司未经批准又被撤消的证券服务部,严重违反了上述合同的约定,且“未讲清理由就搬走”,导致客户两周内停止交易并造成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本案中,证券服务部的开办单位证券营业部严重违反受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当赔偿客户损失。

    如果证券营业部根本没有与客户订立上述合同,客户也没有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仅仅让客户与其订立了“银证通协议”,只是在证券服务部内与大盘联网进行了几天电脑操作,这就构成了合同欺诈,该证券服务部的开办者应当承担欺诈的民事责任。

    其次,关于营业部的赔偿范围。

    1、客户损失与营业部的违约行为之间必须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证券服务部“未讲清理由就搬走”,直接影响到客户的正常交易,比如客户无从下单,无法交易达两周之久,该买入的不能买入,该卖出的不能卖出等等。

    2、损失的计算方法。客户应当要求营业部出具或查询两周内客户持有股票的行情及股份变动情况,计算不能卖出的实际损失;对未能买进的,司法实践一般不予认定。

    再次,索赔途径。

    应当首先与证券服务部的开办单位证券营业部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该证券营业部的开办单位证券公司投诉,否则,客户可根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条款中诉讼或仲裁约定,决定是否采取法律手段索赔。

    嘉宾简介

    张震西198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任青年经济法学社名誉社长。他曾担任过西安市工商银行、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等数家大中型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证券法、经济犯罪与刑罚有一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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