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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自有房屋减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12:39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韦凡)广州市民张女士近日向广州地税局咨询,邻居李姐也将相邻的住宅出租,租金也是1200元/月,但李姐每月交纳的税费都比她少很多。

  记者从广州地税了解到,李姐的丈夫在99年抗洪救灾中牺牲,被单位授予了烈士称号。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持居
(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

  广州地税介绍,按此规定,不能享受减税待遇的张女士出租住宅每月要缴纳的税费为:1200元×10%=120元,而身为烈属的李姐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交的税费为:1200元×10%×30%=36元,二者在应交税费总额上的差异由此可见。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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