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投毒杀人案,因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一审宣告被告人杨某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在二审审理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个案件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认为杨某是无罪的,但也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认为他是有罪的。在这样一种矛盾的状况下,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判决杨某无罪,体现
了一种疑罪从无、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种进步。
面对疑案,是选择“判”还是选择“放”,这涉及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现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个体公正,司法活动也是围绕着个案进行的。因此,错案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可能只有千分之一,但是对于被错判的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可能会放纵个别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我们把疑罪都按照有罪处理,则会冤枉更多无辜的人。
从聂树斌案到佘祥林案,再到近日报道的胥敬祥案,我们看到了错案是如何酿成的,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是如何轻而易举地被剥夺。更令我们寒心的,是酿成错案的地方司法部门正是受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影响下而导致办错案。有罪推定重视有罪证据的合理性,轻视其不合理性,往往导致审查方向和重点出现偏差。
疑罪从无原则之要义,不但要惩罚犯罪分子,还在于保护公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往我们宣称不放过一个坏人,而现代诉讼制度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法院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无罪推定的“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再打折扣。从整个维护国家法制,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来说,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人权保护理念。
基于此,疑罪从无是一条充分尊重事实、尊重人权的现代刑事司法准则。如果没有这条基本的准则,若上述个案中的法院采信了杨某向检察机关的“有罪供述”,以此来审判,那么很可能会出现错捕错判的后果。
所以,法院不仅要保证触犯了法律的人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同时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法院也要保证那些无辜的人不受到法律的错误的惩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贯穿于我们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的。虽然,人民法院的任务就是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但同时也要通过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川杨某被诉投毒杀人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疑点重重的情形下,并没有照顾侦查、公诉机关的“面子”,而是果断地以“疑罪从无”判决杨某无罪,这正是“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司法精神。从这个层面上看,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同样重要。(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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