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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银行应限期拍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5日 10:44 沈阳今报

  记者刘洋

  今报讯 今年7月1日起,银行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尽快处置变现,并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避免暗箱操作。

  辽宁省财政厅称,《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执行。《办法》要求银行
在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不适于拍卖的,可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同时,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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