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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税改渐行渐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 11:16 证券时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高河南、安徽、宁夏、福建、山东、云南、贵州和重庆八省市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后,同为能源产业的石油税改问题再度引起各界关注。煤炭已先行,石油税改是否将紧随其后?业内专家对此种预期多持肯定态度。

    “目前资源税明显偏低,不合理。油价已经上涨了几倍,而税率固定不变,仍为原来的低水平。”华夏证券研究员张健直言。对此,国泰君安证券研究员
侯继雄亦有同感,认为石油税改是必须的,因为相关利益主体都要有一个合理的收益;目前油价很高,石油企业超额盈利,税收相应调高也是情理之中。银河证券研究员李国洪对此分析指出,目前我国石油资源税虽根据不同油品的开发难度,征收上有所差异,但仍沿用1993年颁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税标准,大体为8-30元/吨,征税额与油价脱钩。相对于现阶段2000多元/吨的原油市场价而言,目前的税额显得太低。而中东、欧美等国为避免石油企业暴富,油企往往要缴纳高额税收。

    对石油企业采用弹性税率应是我国石油税改的方向,李国洪认为,“将石油税率与国际油价捆绑在一起,根据不同阶段的原油价格实行波动税率。尽管这会使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有所减少,但对于国家的能源产业政策却非常有利。国家可以用增加的税收收入来进行资源保护和建立石油资源战略储备库。”

    据专家推测,税改后的石油资源税征税额度总体上将有所提高,资源税的提高无疑将使石油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但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如果调整幅度不大,这种影响其实并不明显。湘财证券研究员李枝蓬表示,若石油税制由量税改为价税,即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对税收进行调整,原油开采企业的税量将增加,企业业绩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影响不大,尤其对国内具有合法开采权的大型石油企业来说,净利润所受影响很小。东方证券相关研究员亦分析指出,即使资源税较目前翻一番调高,但相对于大型石油企业现时超额的利润而言,每吨60元的税额,对其影响实在很小。“国内大油企盈利额很高,若资源税翻一番上调,其净利润的降幅估计也就是2%左右。” 银河证券李国洪坦言。

    而对于已在东三省试点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业内专家对此看法不一。湘财证券李枝蓬认为,对于石化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对其有益的一面,如可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这有助于鼓励固定资产的投资扩张,对处于投资期的企业非常有好处。华夏证券研究员张健却认为,虽然目前国外很多国家的石油行业采用了消费型增值税,但中国不一定适合。

    据相关政府官员介绍,石油税制改革包括政策扶持和石油立法、节能、海外战略、进口贸易多元化、石油替代燃料以及战略储备等七项措施,石油税改是中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世贸协定,国内的石油精炼产品分销市场将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在2006年底全面开放石油市场前加快税制改革的步伐,尽快探索出更切合中国石油石化行业特殊情况的税制,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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