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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理财三种行为说不别相信过高保证收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 11:07 生活报

  据《新京报》报道 近日,银监会就拟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和《指引》明确规定了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要求。新规正式出台后,个人便可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三种行为大胆说“不”了。

  王先生去年花了10万元在某银行购买了人民币理财产品,但却被告知必须在购买时以
4比1的比例,将25000元一并存入该银行储蓄账户。王先生虽不情愿,但冲着当时超过3%%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他还是用12.5万元购买了该产品。如今,王先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对这类捆绑销售说“不”了。今年年初,银监会已经内部下文,明确禁止搭售储蓄存款产品。

  银行收费却不告知客户,这种做法今后也将被禁止。《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的同意。

  今后,只有5万元以上的理财产品,银行才可以承诺其“预期收益”。《指引》中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以上,外币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10万元以上,外币应在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在存款利率未实现市场化之前,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办法》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的保证收益率低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并且理财投资收益率高于保证收益率时,高出部分可以由商业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收益。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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