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当事人为了打场官司,时间搭了,路费花了,律师请了,大老远跑来的住宿费也掏了,而一些法官既不事先通知又没一纸文字,只是口头告诉当事人今天有点事,延后开庭。一些当事人不满:“我花的那些冤枉钱谁管啊!”
为解决类似问题,山东省临沭县法院日前出台的《法官延误开庭补偿制度》规定,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审判人员自身原因不严格按立案排期时间开庭,无故拖延开
庭时间,按延误时间由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赔偿;当事人按立案排期开庭时间到庭后,因审判人员自身原因随意更改开庭时间,由该审判员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证人赔偿因此造成的误工、交通等费用;审判人员以拖累当事人而达到结案或者故意多次传唤刁难当事人,经查明属于不必要传唤的,由该审判人员赔偿当事人费用;如恶意传唤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失的,亦应作相应经济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杨教授认为,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完全是为了督促法官积极办案,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但是,因审判人员自身原因延误开庭而让其自己“赔偿”当事人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作出延误开庭的决定完全是一种职务行为,法官职务行为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应由法官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法官所在的国家机关即法院承担。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59条:“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王斗斗)
《市场报》 (2005年06月03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