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连续三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对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上字[2005]34号)。根据该决定,公司股票(种类:A股;股票简称:*ST联华;证券代码:600617;B股;股票简称:*ST联华B;证券代码:900913;)自2005年5月20日起暂停上市。现就暂停上市期间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目前情况
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公司为恢复公司股票上市已进行各项准备工作,通过提高公司主营业务能力,改善公司资产及负债结构等手段来保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争取公司股票具备恢复上市条件。
(1)将公司剩余生产设备继续实施对外投资,减少公司折旧开支,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随着设备外迁,将空闲的厂房、仓库进行出租,获得一定的租金收入。
(2)通过债务重组,争取公司债务本金减免及减少公司利息支付,缓解公司财务压力。
(3)加快联海房产项目的开发进度,尽早实现销售。
(4)继续加大对上海联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贸易业务的支持,通过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客户等手段,提高公司销售额及利润。
二、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盈利的,可以在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2)在法定报告期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3)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4)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5)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6)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并经核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恢复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7)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8)法院在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9)因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毕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或者实施前述方案后仍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10)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11)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
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有关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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