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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竹地板出口退税率确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03:39 东南早报

  早报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通知,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

  将多层复合竹地板中税则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对税则号4409201l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
地板条、块”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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