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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破产法使信用卡公司成赢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03:28 商务部网站

  新破產法終於通過立法,這是信用卡銀行的嘉年華會開始,也是美國大眾噩夢的開始。經過一陣喧嚷,今年4月14日,美國眾議院以302票對126票的比數,通過了最新的破產法案。自此,新破產法終於塵埃落定。而且,布希總統已在4月20日,迅速簽署而成為美國正式的法律。政府的公文一向如同牛步,可是美國新破產法這次立法,一直到總統正式簽署,整個過程有如坐了雲霄飛車。這是25年以來,美國最大幅度的破產法改革。在這場戰役中,美國的信用卡銀行,已然成為最大贏家。美國信用卡銀行已經費了八年之功力,亟力推動要把這
個新破產法通過。破產法法案,對信用卡債務的影響極巨。美國持有信用卡的人數,大約是在全國人口的70%左右,換言之,這個法案的通過,直接影響到了兩億人口(美國2000年人口普查,美國人口是2億8600萬人)。根據新法案,破產人在申請破產時,經法院裁決為重整式破產者,須有計畫償還積欠的債務,包括信用卡債務及政府徵稅在內,都必須償還。不可以破產為由,將積欠的債務一筆勾消。鑽法律漏洞債權人損失嚴重這次的新破產法,在國會裡曾引起不同的爭論。破產法的原意,在於保護債務人,給予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當然,過度的保護,反而會使債權人(多為銀行)受到嚴重的損失,這正是倡導破產法改革者的理由。贊成此一破產法的議員認為,破產讓債務人濫用信用卡,他們濫用信用卡持有人的便利,需要用錢的時候就刷卡,等到債台高築,再申請破產,一走了之。受害的徒然是債權人。毋庸諱言,破產法是有其漏洞。尤其是在美國,確實有許多人懂得找法律的漏洞。美國50州,每一州的法律寬鬆不同,懂得找法律漏洞的會計師或是律師,自然可在法律的漏洞中,找到一些間隙。譬如,在維吉尼亞州,破產人的養馬者在破產後,可以留下一匹馬,只是法律上沒有規定,這是一匹古道西風瘦馬,還是一匹價值數百萬美元的阿拉伯賽馬的名駒。在德州以及佛羅里達州,破產人宣告破產後,可以保留自用住宅,只是法律沒有定下此一住房價格的上限。所以,數年前Tyco公司的總裁,在宣告破產後,仍然可保有他在佛州伯卡(BocaRaton)價值1800萬美元的豪宅。大多數破產者为走投無路的升斗小民反對新破產法的人士認為,向法院申請破產的人,大部份是為情勢所迫。反對此一破產法案的議員就指出,當破產人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之時,大多是人在債中,身不由己,絕大部分的債務人,都是為情勢所迫;破產,正為這些社會上財務的弱勢者,開了一條生路。民主黨的柯林頓總統曾經指出,破產法這一類的法案,給人民帶來不公平的財務負擔,所以在他任內最後一週,曾經否決了一個類似的法案,使這一個對信用卡持有人可說是夢魘的法案,至少再推遲了七年。美國民主黨老牌參議員愛德華甘迺迪(EdwardKennedy),是這個破產法案反對最力的議員,一再大聲疾呼說,破產人絕大多數是走投無路的升斗小民。只是如今美國國會及白宮,都是共和黨的天下,即使甘迺迪也無力可回天。反對破產法的人士相信,絕大多數的破產者,都是在經濟上屬於中低層的弱勢族群,所以新破產法是因噎廢食。根據哈佛大學最近的調查透露,美國有近半數的破產人,是由於疾病而無能力支付醫藥費的升斗小民。根據美國政府的統計資料,信用卡欠賬不能還款,而走上破產之路的人,基本上有以下三種族群。其一是疾病纏身,美國醫療及醫藥價格位居世界前茅,一旦生了病(尤其沒有醫療保險),最後只能走上欠債之途;其二是失業,許多人失去工作後,賴信用卡刷卡維生;其三是離婚,尤其是男人,典型的男人離婚的結果是,孩子歸太太,房子歸律師,自己卻變得一無所有。不破產,那還有別的路可以走嗎?宣告破產是另一條生路一般而言,債務有「有擔保債務」(securedloan)及「無擔保債務」(unsecuredloan)的區別。無擔保的債務最好的好處(當然是對債務人而言),在於一旦宣告破產,就可以拍拍屁股,一走了之。也因為同樣的原因,無擔保的債務因為風險高的緣故,所以利率也特別高。所以,正如俗語所言,利潤越高,風險也越高。反之,風險越高,利潤也愈高。大多数華人不喜歡破產兩個字,大約破產和死亡這兩個字相近。其實,從事財經的專業人士,會有另一個看法,如同基督徒常所謂的「重生」(bornagain),換句話說,一旦宣布破產,所有無擔保債務(或有擔保債務其中擔保品不足之數),一概不用償還。八年以後,又是一條好漢(一般信用報告在八年以後,即不再做紀錄了)。所以,破產兩字,雖然壯烈,可是仍不失一條生路。是否屬重整式破產需由法院決定在美國破產法中,有Chapter7(完全的破產)以及Chapter13(重整式的破產)。前者債務人一旦宣告破產,除了法律上列入保護的財產可以保留之外,其他財產均要放棄,以換取債務的解除;而後者則需要經過債務重整的程序,對所積欠債務,做一個重整償還債務的安排。新的破產法法案規定,一旦有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就需要由法官來裁決,決定申請破產人是被批准「重整式的破產」(Chapter13),抑或是「完全的破產」(Chapter7)。所謂的「重整式破產」,是由法院代破產人擬定一個還債計畫;而所謂的「完全破產」,破產申請人幾乎所有財產都要放棄,以換取一個自由之身。但,信用卡的欠款是例外(註:文中「重整式的破產」和「完全的破產」詞句是是由筆者自譯)。依照新的破產法律,如果破產申請人的收入,是在本州平均數以上,而且估計有能力可以在五年以內償還六千元者(即每個月可以償還一百元),如果沒有其他因素,法官會判定破產人只能限於「重整式破產」,換句話說,以前有人拍拍胸脯說,「老子大不了破產」,這句狠話今後是不再行得通了。而新通過的破產法裡,設計了一個對破產申請人的路障,而稱之為MeansTest(暫譯為從嚴測試)。即是如果申請Chapter7破產申請人,如果他的收入,在所居住的州裡高於全州的中位數(Medi-anIncome),而且每個月可以積存一百元以支付債務的人,就只可以申請「重整式破產」(Chapter13)而不准申請「完全的破產」。換句話說,新破產法將「完全的破產」,也即是一般華人社會裡所謂的「破產」,提高了門檻。破產者有債務重還責任如果破產人一旦被批准成「重整式破產」,法院即會為破產人設定五年還款計畫,那麼,無論申請破產人積欠的是信用卡債務、醫院帳單等等或是其他類似的無擔保債務,要想破產後把全部債務一筆勾消的美夢是不再了。另外,新破產法對於申請人的限制也有要求。即申請破產人在正式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六個月前,必須先向債務重整公司(CreditCounselingA-gency)請求,作出債務重整償債計畫。在維護窮人的立場和權益上,筆者對於這一個新通過的破產法,頗有微詞,可是對從事債務重整工作者來說,提供了更多的商機。美國這個國家,本就是極端好訟,法院待理的案件已堆積如山。新破產法實行以後,可想而知,即使申請人可以跨過破產法的高門檻,被法院再拖延多久,也是未知之數。所以,美國會計師協會(AmericanInstituteof 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就提出了警告,如果有人目前的財務情況,已瀕臨破產的邊緣,應該儘早辦理破產的手續,不要等到新法實行以後,就來不及了。一般估計,預料將在今年10月,也就是新破產法通過後的六個月左右,新破產法即會付諸實施。新的破產法對於對於房屋上限這一個漏洞,做了一個補救,即破產人一旦破產以後,所擁有的自住房屋有其上限,房屋價格的上限是12萬5000美元。不過,讀者諸君不要洩氣,美國立法的可愛就在於此,永遠留下一個「但是」(即留下一個小窗戶),這一個自住房屋的上限規定,僅限於在破產申請前三年零四個月以內所購買的自住房屋為限。另外一個大眾可能關心的議題是,如果萬一有一天需要作破產申請,破產律師的費用是否也相對的提高呢?答案是肯定的。以前述的例子,可以想像到新的破產法實施,律師所需要的經手的文件,應該比新破產法實施前增加了許多。更糟糕的是,新的破產法中,要求破產律師對破產人所提供的財務資料,負有相當的責任。眾所周知,以律師而言,法律是他們的專長,如果破產人的財務情況稍微複雜一些,勢必要求會計師(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經理,即使破產律師懂得財務,為了求責任的分擔,也會希望會計師能夠在破產人的財務證明上予以背書。如此,這筆龐大的費用,羊毛出在羊身上,自然會轉嫁到破產申請人的頭上。本來,美國的律師人數過多,新破產法的實行,至少也協助了不少律師的就業問題。新破產法規定,除了信用卡債務不能減免之外,諸如聯邦政府、州政府或是地方政府的稅捐、學生貸款,以及子女的贍養費等,也不在破產免除之列。值得注意的是,新破產法才剛通過,已經有信用卡銀行開始趁火打劫了。自4月起,信用卡銀行的龍頭大哥MBNA銀行,已經通知客戶將原有的信用卡合同修正,修正的內容如下:一,信用卡的年利率(APR,AnnualPercentageRate)修改成變動利率,以每月銀行拆帳利率(PrimeRate)來做變動的標準,這項修正是在今年5月帳單上開始計算。二,每月付款日期可能每月不同,所以信用卡持有人收到帳單後,應該確認付款日期,而且要在付款日期前五天至七天付款,一旦付款逾期,即屬本合同中違約(Default),違約者需要支付遲付罰金,同時原所享受的任何優惠利率即時作廢,閣下的年利率即根據違約條款利率(DefaultAPRPricing),上升至24.99%。請讀者注意,如果閣下萬一沒有在每月付款日期前五至七天寄出,或是信用卡銀行「宣稱」他們沒有及時收到閣下的月付款,那麼您原有的4.99%利率(或是任何其他的低利率),即刻就上漲到24.99%。在此處所謂的銀行「宣稱」是指銀行說了算,是由銀行「自由心證」,是由您閣下奈何不得的。三,任何美國信用卡持有人在美國國外使用信用卡,需要另外支付3%的國外交易費(ForeignTransactionFee) 附加費用。四,如果因為利息而使閣下的支出超過原來信用的批准額度(CreditLimit),即會被加收超額使用費(OverLimitFee)。五,遲交費(LateFee)由原來29元調漲為39元。當然信用卡持有人有權拒絕以上條款,即是不再使用此一信用卡。換句話說,只要閣下在5月25日以後,仍然使用您的信用卡,即表示閣下已然同意此信用卡修正合同。本文摘自2005年6月2日[世界日报],作者張冬凝(執業會計師)

  (信息来源: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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