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金融评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王召
在提防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应看到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不可替代的补充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央银行的身份第一次阐明对这一问题的看法,赋予了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空间。
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在这份报告中罕见地辟出专栏,明确提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过去,尽管有不少学者型官员在各种场合强调过民间金融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但是多以个人身份发言,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央银行的身份阐明对这一问题的看法,这还是
第一次。纵览报告全文,对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作了抽样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民间融资作了客观公正评价,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回顾最近十年中国金融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在中央银行为民间融资、实际上也是为民间金融正名之前,我国对于民间金融的认识已经经历了一个渐进深化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曾经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供销社股金服务部进行了整顿;与此同时,针对当时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简称“金融三乱”)的现象,也集中进行了清理整顿。应当看到,当时政府出台这些政策是有其特定历史背景的,对于稳定金融秩序十分重要。但是,多次反复整顿金融秩序也很容易给公众造成民间金融就是风险的错觉。
时过境迁,目前的监管技术手段已经今非昔比,而且未来中国的金融监管也将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对民间金融的认识必须要有发展眼光。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2条款指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为民营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2005年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5条款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这是对发展民营金融的再次肯定。显而易见,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消除公众对民间金融的旧有偏见十分有益。
如今,在中国许多发达地区,民间金融异常活跃,既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减轻了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的压力。目前,我国资金供给突出表现为两个缺口:其一是农村地区,其二是中小企业。造成这一问题并非因为我国资金供给绝对数量不足,相反,大量证据表明,由于国民储蓄大于国内投资,我国实际在进行净资本输出。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之所以资金匮乏,一是因为它们自己先天具有弱质性,二是因为中国金融体系逐步走向商业化,银行出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不断加强贷款管理,大量撤并收益较低的基层网点,继续依赖工、农、中、建等大型商业银行获得资金越来越不现实。因此,发展民间金融可以作为金融市场化以后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必要补充。
但是,民间金融也有其两面性。换句话说,既要看到民间金融对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要看到其风险性。特别是当民间金融与地下经济紧密结合时,它就变得尤为危险。而且,即使用于通常的经济发展,由于民间非正规金融监管的复杂性,也很难保证其资金投向完全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出于上述考虑,为了引导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监管当局还要在完善相关法规上下大力气。
与此同时,也要正确认识发展民间借贷和发展民营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民间金融的活跃恰恰说明民营正规金融缺位。尽管设立民营银行已无制度障碍,并且不少学者和官员也就此问题进行反复呼吁,但仍然“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民生银行虽然有民营银行之名,但是各方面早已指出它还缺乏民营银行之实。可以想见,大量民营银行式正规金融的出现,将很大程度替代目前的民间借贷行为。正规金融能做的事尽量交给正规金融办,将有助于降低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另一方面,民营正规金融的出现并不能完全替代民间金融。国际经验充分表明,由于微观经济个体有一个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因此他们的融资活动也显著表现出周期性。特别是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只能依赖“内部人融资”或者“天使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
总而言之,发展民间金融源于正确认识。在提防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应看到它对正规金融不可替代的补充作用,并赋予它充分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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