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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灭” 逃债者大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14:10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姚芃

  在5月30日的一次小型座谈中,银行方面的人士向记者谈到一个触及记者职业神经的话题:时下,不少不法企业逃废债形式日益多样化,与以往多用改制方式进行逃废债相比,采取非改制方式逃废债案件大量增加。

  利用“吊销”、“注销”程序恶意逃债

  他们往往利用企业登记程序中的“吊销”、“注销”,采取“自行废业”,玩弄“自灭”游戏,通过恶意退出市场达到逃债目的。值得高度警惕的是,在企业逃债方式改头换面的同时,银行自身存在的监管漏洞,部门之间监管合力的缺乏,为“自灭”企业开了方便之门。

  据介绍,依照我国法律,企业退出市场主要有两种方式:注销和吊销执照。企业被注销而退出市场,也就等于宣告一个经济实体的消亡。企业法人执照被吊销,是企业走向终止的另一种情形,其后果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民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

  然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是对违法市场主体的强行淘汰,属公权行为,并不能在私法上解决企业的民事责任(如债权债务等)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现实中,企业假吊销、真逃债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大量举债之后,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故意采取注销或者连续停业,或干脆不参加年检的办法,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到债权人追偿债务时,早已人去楼空。债权人即使诉讼胜诉也找不到执行主体,只能捧着一纸没用的判决书。

  被吊销企业债务很难掌握

  因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工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只对其资料进行审查;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很难掌握企业债务状况。按法律规定在媒体上公告后,债权人若能看到公告,可采取措施保全自己的权益。然而,媒体公告覆盖面毕竟相当有限,往往很难被债权人关注到。

  与此同时,企业被吊销后,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论,现有法律、规章对此规定也不一致。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往往不一致,很多地方的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干脆以诉讼主体不存在为由拒绝立案。除了企业自身的债务外,企业为其他法律主体担保的债务,也因恶意退出市场被逃避。

  此类招数现已为不法企业所应用,且呈蔓延之势。“几十年了,追讨逃废债一直都是银行自己在摇旗呐喊。工商对企业退出行为实行联动监管,我们已经盼得太久。”可以说,银行一位负责人的这番话表达了整个银行业的迫切期望。

  记者在工商系统采访时获悉,福建省已做出积极探索,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意见,以解决法律法规之不足和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福建工商与银行联动监管

  6月1日,记者拨通了福建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的电话。这位负责人以漳州市工商局的做法为例,介绍了工商部门与银行建立联动机制的详情。去年,漳州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实施监管的试行意见》,试行了人民银行系统与工商部门的联动,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工商部门在受理注销的同时告知当地人民银行,银行输入全市金融信息网,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工商部门。银行对金融债务未清的企业用书面形式向工商部门提出暂缓注销的意见,工商部门予以配合。

  这位负责人说,此举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如在联动机制运作下,云霄县53家存在债务的企业,有部分企业被作出暂缓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金融部门有充裕的时间追偿债务,或起诉,或申请封存拍卖财产。一家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银行通过查询发现其尚欠银行贷款,银行通过起诉后拍卖财产,收回贷款和利息30多万元。

  此外,自去年以来,漳州市人民银行共对63家改革试点企业的注销和7户企业的改制行为进行了金融债务监督,发现2户企业有417万元的债务未还,4户企业有660万元债务未结清。银行向工商部门提交了暂缓改制和注销的建议,并与企业协商。有的债务及时清偿,有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接受,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有关人士认为,如果这种监管模式全面推开,将有效遏制现在日益增多的企业恶意退市逃避债务的行为。

  本报北京6月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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