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有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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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14:01 证券时报 | |||||||||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的发布实施,有助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对于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在全面规范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
根据《规定》,发起机构应当首先判断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若已转移,发起机构应当终止确认信贷资产,并将其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仍保留,发起机构不应当终止确认信贷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发起机构是否对特定目的信托拥有控制权也需格外关注。如果拥有,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发起机构合并会计报表范围。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表示,为了充分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风险信息,发起机构应当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作出详细披露,如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让信贷资产而确认资产的性质、发起机构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 据悉,待时机成熟时,财政部还将发布有关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准则,以系统全面解决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资产转移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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