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纠纷解决替代途径架构逐渐取得发展,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认为,机构性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将进一步得到工商界的认同,同时作为商业争议或纠纷的解决途径。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副主席巫昱成说,由于历史关系,目前临时性仲裁仍然是一般业者所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不过他相信,接下来,业者们比较希望看到的是,有监管机构能
够在化解商业纠纷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为整个仲裁过程提供资询及监管的服务。
巫昱成昨日在“亚洲的保险与再保纠纷解决及仲裁”论坛上演讲时也说,很多时候通过临时性仲裁来解决的纠纷最终还是会闹上法庭,因此他吁请保险与再保业者尝试进一步了解机构性仲裁,并且以它替代临时性仲裁作为商业争议或纠纷的解决途径。
巫昱成说:“自1991年成立以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已处理了超过800宗国内与国际仲裁案件,对象来自美国、欧洲、亚洲等区域。”
他说,商家在进行跨国贸易及投资时如果遇到纠纷,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一般上,仲裁是较普遍且受欢迎的方法,比起诉讼,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结案一般上较快、费用也较少。
可是,在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之前,双方必须达致仲裁协议,因此巫昱成表示,业者们应该在所有合约上列入“仲裁条文”(arbitrationclause)。
另外,在国际货品贸易越来越频繁及复杂的大环境下,有效的贸易程序将能够为业者免去不必要的麻烦,这包括列明货品的等级划分、交易必须的文件、出口商和分级商的义务和责任、交货船期前后的检查和贸易纠纷的仲裁等程序,有了明确的规范,业者们在进行贸易与投资时才会得到保障。
由《亚洲保险评论》(AsiaInsuranceReview)主办的“亚洲的保险与再保纠纷解决及仲裁”论坛,吸引了来自十多个国家的业者代表出席。(信息来源:驻新加坡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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