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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免征农业税后相关配套政策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11:28 商务部网站

  近日,省政府专门发文,出台免征农业税之后的村级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如何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

  5月31日,在全省免征农业税工作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赵江涛逐一详解其中的四项举措,让农民、县乡政府、村干部和农村五保户吃上“定心丸”。

  设置多根“高压线”,严防农民负担反弹

  严格执行暂不进行“一事一议”和暂不清收农业税尾欠的规定;严格涉农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规范涉农经营性收费行为,防止以经营性服务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地方财政收入缺口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补助

  免征农业税后,县乡因免征农业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缺口,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给予补助。

  近期,省财政将筹措资金,与中央转移支付同时下达省级应负担的免征农业税补助。省厅将在6月底前提前下达一部分补助资金,确保县乡干部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和正常支出安排。

  市县将根据实际减收情况将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落实到县乡,县乡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乡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干部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禁用于“楼、堂、馆、所”等形象工程。

  村级经费改为财政补助

  免征农业税后,村级经费中除村集体经济收入外,原由农业税附加提供的部分改为财政补助。

  省政府要求,以县为单位,按照规模不减的原则,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单列村级经费,确定村组干部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由县级负 责落实到村。各县统一确定村组干部人数,提倡交叉任职;统一村级经费财政负担标准;统一确定村级办公经费开支标准,并落实到村;原村级经费中来自于村集体经济的收入继续保留;对2004年以前享受补助 的离任村干部,是否继续享受补助,由各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保户供养经费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单列

  五保户供养标准不低于 2004年供养水平,由县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五保户供养人数和供养标准,将五保户供养所需资金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专账管理,集中用于本辖区内五保户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

  其中,集中供养的由县民政部门直接拨付乡敬老院,分散供养的由乡民政所发放到户。

  对五保户供给粮食问题,凡是分有耕地的,仍由协议耕种人向五保户提供粮食;没有耕地的,按现行五保户供养办法,折算成现金购买原粮提供给五保户,资金来源在转移支付中解决。(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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