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总经理争诉中方国有股权案上诉最高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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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11:1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上海6月1日电 据从有关方面获悉,日前在上海百事总经理家族争诉2.23亿上海、南京、武汉百事中方股权案败诉的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个被法院判决用国有资产瞬间造就的亿万富豪家族,是要被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用聚光灯、望远镜、放大镜、显微镜检验的。”这是中方国有股东上诉状中的语句。
2005年5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重审一审判决,上海百事公司国有股权的28%归属上海百事公司总经理陈氏家族,国有股东闵联公司败诉。 2001年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陈秋芳姐夫)三人依据上海国资办批复起诉,称1984年在益康公司有17万元投资,是益康公司的资本所有人。认为闵联公司1992年从中国北方公司受让益康公司资产(包括上海百事公司股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闵联公司返还上海、南京、武汉三家百事公司价值2.23亿股权和收益。 本案涉及的益康公司是1984年海军成立,1996年移交中国北方公司。1992年中国北方公司将益康公司拥有的上海百事公司股权转让给闵联公司,随后注销了益康公司。1998年上海市国资办对注销六年的益康公司资产属性做出变更性批复,认定原益康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本金应归陈氏家族三人所有。诉讼因此发生。 200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一审判决陈氏家族败诉。2003年,陈氏家族上诉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05年5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闵联公司败诉,上海百事公司28%国有股权归属陈氏家族。 上诉状认为,案件并不复杂甚至极为简单,查清陈氏家族是否有真实投资是证据问题,查清“唯一证据”上海国资办批复是否合法是简单的法律问题。 在这起争诉国有资产案件中,上海市国资办的批复曾成为案件的焦点。 闵联公司上诉称,陈氏家族主张在海军的益康公司有隐名投资,却没有任何投资凭证、财务记载、投资协议。仅凭借上海国资办批复作为“核心且唯一证据”诉争巨额国有资产。而该批复又是在没有行政情况下,越权将属于中央资产的中国北方公司所有的益康公司资产剥夺,秘密变更给陈氏家族。并且对中国北方公司隐瞒批复,使其丧失了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该批复严重违法。而重审判决回避了对上海国资办批复的合法性审查认定。 2003年1月海军曾出函证明,益康公司属于军办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给予军队的一切优惠待遇。其资金来源均为军产(国有资产)。无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的投资。 2003年9月中国北方公司曾出函证明:“上海国资办在对我司所属的原益康公司产权进行界定时,从没有向我司进行调查核实,事后也无通报。该批复结论的事实前提(如益康公司与北方公司达成协议归还10万投资款)是虚构的。我司隶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是中央直属企业。根据国有资产分级管理权限,只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作出认定。上海国资办1998年私自对原我司所属,且早已注销多年的原益康公司资产性质进行改变认定,没有行政权限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认为:“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市国资办是产权界定的权力部门,其所作的批复意见是对争议主体最后权利确定的结论性意见。原告以此为证据证明其是益康公司权利人,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该证据予以否认,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而被告并无足够的证据推翻市国资办认定的该事实,本院对其主张无法采信。” 此案股权涉及资产巨大:上海百事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36亿元,武汉百事总资产2.61亿元,南京百事总资产2.28亿元。上海百事年利润1.52亿元,武汉百事年利润4070万元,南京百事年利润3464万元。 闵联公司上诉表示,是基于保护巨额国有资产不被侵犯而上诉。认为案件涉及数亿国有资产是否应归属私人家族,又涉及美国百事公司在中国三家合资企业股权,判决结果必须经得起事实、法律、历史的检验。 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重审判决前股权结构为:外方美国百事公司50%,闵联公司46%,糖业烟酒公司4%。重审判决变更为:美国百事公司50%,中方大股东变成陈氏家族28%,闵联公司18%,上海糖业烟酒公司4%,闵联公司失去28%股权和中方大股东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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