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政府收益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80万元以上或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上缴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本的,按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的50%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或自开工之日起四年内上缴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本的,按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的100%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创业支持。
2、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对宗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3、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补助。
二、税收与财政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政府收益情况给予扶持补助。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认定为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前三年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100%给予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兼并、租赁、收购县内原有工业企业的,对扣除原企业上年度实现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的地方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扶持。
2、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建成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扶持。
3、按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给予等(差)额补助的项目,上缴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本后,三年内按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扶持。
4、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财政扶持。
三、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应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属于县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半收取。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四、优化服务政策
(一)加强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监督和保护。对外来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否决。对任意否决或因刁难冷落等原因造成投资者撤资的,依据有关规定给直接责任人以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乡镇办事服务窗口,落实“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制度,形成县、乡镇两级公共行政服务网络。凡需行政审批的外来投资项目,必须纳入中心集中办理。
(三)坚持依法行政,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查询、冻结、划扣投资者及其企业银行帐户、资产和下达停业整顿决定的,要向县政府报告。对投资者的一般性违规行为,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羁束性行政处罚外,应先警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再依法进行处罚。
(四)建立投资环境建设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服务中心的作用,强化效能监察,完善督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影响投资环境建设特别是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及时进行查究和处理。
五、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临沂市郯城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山东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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