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等地对享受税收优惠普通住房作出具体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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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11:01 上海证券报 | |||||||||
上海、重庆、南京等地近日相继出台房地产税收细则,并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作出具体界定。 上海市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
重庆市对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此类房屋凡个人对外销售时购买时间已超过2年(含2年),即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重庆市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 南京确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类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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