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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试点即将启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10:52 南方都市报

  证监会发出《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批试点即将启动

  第二批试点保荐机构名单

广发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华欧国际证券、西南证券、宏源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城证券、兴业证券、方正证券、德邦证券、中银国际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原证券、国盛证券、世纪证券、国联证券、大通证券、华安证券、渤海证券、金元证券、中信万通证券
、红塔证券、平安证券、东北证券、国元证券、金信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民生证券、国海证券、山西证券、东吴证券、华夏证券、银河证券、北京证券。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出《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虽然首批四家公司的改革程序还没有结束,但试点的效应已经初步显现,具备了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基础条件,拟进行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在此次通知以及证监会发言人的回答记者问中,仍没有对试点方案模式以及支付对价作出具体规定。

评论人士认为,第二批试点工作的最大看点是对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形成机制的完善,未来一波大反弹的行情指日可待。不过昨天上证再破前低,探至1035.71点,收盘报1039.18。

  三类公司不得试点

证监会发言人称,第二批改革试点的公司选择要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原则,所有上市公司都具备成为试点公司的基础条件,包括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只要能够拿出合法合理,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的改革方案,都可以表达参加改革试点的意愿。但是,为了保障第二批试点规范有序地推进,正在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公司不得成为试点公司。

  鼓励方案创新

关于监管机构如何看待支付对价问题,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包括对价支付在内的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具体方案属于市场自主决策的范畴,证监会只能在相关规则上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宜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

证监会表示,首批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虽然对于后续的试点公司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后续试点公司一定要复制已有模式。为了使改革方案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推广价值,鼓励在改革实践中进行多种方案模式的创新,只要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提出的试点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维护市场稳定,并且能够得到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的支持,都可以付诸改革实践。

  第二批条件较为宽松

有业内人士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与首批试点公司相比,第二批试点公司的条件较为宽松,预示着第二批试点公司的家数会更多,改革试点面会扩大。其次,第二批试点公司将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这种代表性会在公司规模、行业分布、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各个方面得到体现。可以预计,大中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将被纳入第二批试点公司之列。再次,第二批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将更加多样化,更加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推广价值,比如缩股、权证等创新方案将有可能被第二批试点公司所采用。

  缩股值得关注

国泰君安研究所陈守谊认为,联系一段时间以来,第二批试点公司中包含大型国有企业等消息,表明管理层通过推出各种方案的试验,企图摸索出能够获得市场认同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办法,以便确定出今后在大面积推行时的“统一原则”。他认为采用缩股方式,虽然实际上还是由对价率实现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平衡关系,但由于这种方式使试点公司的每股净值、资本公积和每股收益上升,单位股票的内在价值增加,在实际对价率相等的情况下,更容易为市场所接受。而且公司股价走势的形态也比较容易保持平稳。 

国有股能够以缩股的方式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或许表明国资委对如何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观念有所发展,策略更加松动灵活。未来还有可能在试点方案中,采用认股权证的办法,给流通股东更多的选择。

按照证监会要求,第二批试点上市公司应聘请内控完善、运作规范、保荐代表人不少于三人的保荐机构保荐,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也发布了45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保荐机构名单。 本报记者 陈家林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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