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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在灰色地带中努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09:05 解放日报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在法律诞生之前,合作社在市场上努力的空间有很多。

  就在5月,浙江台州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该省工商局领到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自去年11月我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颁布以来,全国首批获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如果发展顺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是继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国又一项经营制度的创新。据悉,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工作已经启动,今年年底将完成法律审议稿。

  徘徊于市场和政府扶持间

  今天,虽然国际跨国公司左右了世界贸易额的50%左右,但是合作社,尤其在农村地区,仍然是一种极具生命力的经济组织。在美国,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法国农业合作社年收购粮油占全国的75%;荷兰合作社奶制品市场占有率为85%……全球合作社已经发展到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社员7.8亿户。

  我国现有新型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140多万个,其中专业协会占85%,专业合作社占10%,股份合作社占5%。遗憾的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身份至今不明确。然而,在耐心等待法律条文出台的过程中,一些合作社已开始在市场上寻找机会,为追求生存空间和利润而努力,在市场地位和政府扶持之间找平衡找商机。

  税收,对农业合作社来说,压力挺大。大多数农业合作社的产品,附加值低,利润不高。一旦登记为“合作社有限公司”,马上就面临缴税。如果真如一般企业那样,缴完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之后,我们利润薄的农业合作社压根就没利润了。上海仓桥水晶梨合作社的牵头人钱培华告诉记者,不久前他就找过有关部门,讲述合作社起步的艰难以及农业经营的薄利。之后,他又递交免税申请。就这样,他的合作社申请到了免营业税,但依然要交所得税。而且,第二年他还要重新递交申请。

  若申请不到免税,合作社还有办法———把合作社的农产品交由其他农业公司代销。上海红龄蟠桃合作社的吴新颖说:“如果真的没法免税,我们就打算这么做。”合作社不进入市场销售,也就不必冒偷税漏税的风险。尽管不涉及缴税问题了,但还要付给对方“代销费”。

  合作社还希望打开贷款、保险缺口。据市农委介绍,以往单个农户贷款难,但把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社要想贷款,仍是个难题。因为合作社的资产都是些“活口”,鸡鸭鱼虾或是瓜果蔬菜等,按有关规定,流动资产不能实行抵押贷款。于是,奉贤一些合作社组织成立了“合作联社”,不但在信息、技术等方面互帮互助,还尝试互相担保贷款。南汇农琴果蔬合作社的汪敏告诉记者,除了呼吁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合作社还可以主动做一些事,如建议农业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新品种,以满足需求。

  合作社法人:等待法律

  国家立法工作已经启动。

  经中央批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立法规划,法律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计划今年底完成法律审议稿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毋庸置疑,这部法律出台后,将为促进和保护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但立法,并非朝夕间可成。目前,全国几乎所有省市都在积极制定或认真落实有关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共性之中各有侧重。江苏、山东、吉林等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减免有关税收(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占用税等);辽宁省要求农行、信用社以一定低息贷款支持此类组织的发展;湖北省规定,用地缴纳的土地收益按规定返还,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电价,绿色通道降低一个收费档次,等等。

  上述种种政策,涉及登记注册、资金扶持、信贷支持、税收优惠、人才支持、用地、用电、运输以及优先立项、绿色通道等许多方面,足以看出法律诞生之前可努力的空间有多多。

  据了解,立法难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界定。按照我国宪法,合作经济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但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合作经济是不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有的认为是“企业法人”,有的认为是“社团法人”。但更多专家指出,它应被视为独立于二者之外的“合作社法人”。

  我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属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而上海则按《公司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工商登记,属有限责任公司,但同时又注明是合作社。“合作社+有限公司”的形式,意味着它事实上仍是介于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

  内部机制:还需实践和理顺

  立法对于合作社而言,也仅仅是改善环境。即使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市场蛋糕最终还需合作社自己去“抢”。因此,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应该在理顺内部运作机制上下功夫。

  从制度绩效上看,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需求,来源于对其服务和增进社员利益的预期。因此,这种组织是否具有盈利能力,是否能带动农户抵御风险,都是衡量合作社制度绩效的指标。目前,上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利益机制上,主要依靠提供服务、签订契约和产权纽带等方式联系在一起。总体上,组织规模偏小,经营利润偏低。

  运作机制中,利益分配机制和民主决策机制,是确保社员主体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关键,也是体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内容。目前,在沪郊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一些能够在年底进行利益上的“二次分配”。如上海仓桥水晶梨合作社有限公司就将利润的1/3用作风险基金,1/3按股金进行分配,1/3根据交售的商品数量进行分配。也有一些合作社由于盈利有限,暂未能实行。

  “一人一票制”是合作社民主决策的标志之一,即在表决时无论持有股金多少,一律一人一票。各国实践表明,这并不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唯一模式。在欧洲,表决权的一人多票已十分普遍,绝对的公平原则,被强调发展和承认个人能力差别的原则所取代。目前,沪上严格执行“一人一票”的合作社不是多数。有些合作社由于对资金的渴求,甚至有“演变”成股份制企业的趋势,如金山某一合作社里,龙头企业的持股量已超过50%。有专家提出,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有限制地承认股金在决策中的作用,是可以考虑的。这既保护了农民的积极性,又维护了民主的原则。

  本报记者 刘颖 黄勇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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