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钟先生: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现已有几家修改了最初制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请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经过修改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试点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和会议议程会不会有所改变?能否在信息披露上确保我们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主持人:日前,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有关问
题答记者问中提到,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如果提案股东要求调整改革方案,必须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对股东大会的事项与提案、提议召开及召开程序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在此摘录《规范意见》中与修改提案相关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第十一条规定,会议(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第八条规定,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以修改过改革方案的三一重工为例,三一重工在5月9日披露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5月10日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董事会决议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通知于6月10日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5月25日,三一重工非流通股股东提议修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获董事会同意。由于提案修订日距离6月10日的临时股东大会超过15日,按照《规范意见》的规定,三一重工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变。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三一重工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原先通知的股权登记日(6月1日)也不会改变。(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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