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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调整煤炭资源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05:14 中国青年报

  据新华社上海6月1日电 (何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对河南省、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福建省、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重庆市、贵州省、福建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外,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
额提高至每吨2.5元;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河南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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