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上市公司推出“如箭在弦”
本报讯记者 何晓晴 报道:记者昨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了增强试点公司的代表性和改革方案的适应性,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为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积累经验,证监会拟进行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据了解,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第二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他相
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试点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内控完善、运作规范、保荐代表人不少于3人的保荐机构保荐。此外,试点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法律意见。试点上市公司、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定的律师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在公司被确定为试点公司前,协议各方不得泄漏改革的相关事宜。通知强调,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第二批试点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通知还指出,试点上市公司应当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至董事会召开前,安排充分时间,通过投资者恳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对外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制定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通知要求,保荐机构要在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改革意向、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第二批试点公司的相关材料。其中,保荐机构的推荐材料包括: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保密协议、改革意向性方案、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改革的协议。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当天还公布了45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保荐机构可选名单。据消息人士透露,第二批试点公司将在6月份出台,数量约为10家左右。据悉,在这些公司中既有绩优上市公司,也有中小板企业,可能还有央企上市公司,但仍不会有含B股、H股的公司。至于具体方案,既有缩股的,也有送股的。
第二批试点不会复制首批模式
本报讯记者何晓晴报道:昨天,针对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有关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接受了记者采访。该发言人明确表示,第二批试点公司不会复制首批试点公司模式。该发言人指出,由于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客观上存在适应各类公司不同情况的多种方案选择。首批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虽然对于后续的试点公司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后续试点公司一定要复制已有模式。(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