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局:
现将《河北省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审核许可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反映。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程序规定》(冀商体系字[2004]9号)即行废止。
河北省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审核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拍卖企业审核许可程序,维护拍卖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拍卖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经营性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的(外商投资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除外),均应依照本规定到河北省商务厅办理审核许可。
第三条 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委托代理人证明。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资格的,还需提交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设立审核许可证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省商务厅出具的监督核查意见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资金拨付证明;
(八)申请设立拍卖分公司审核许可委托代理人证明。
第五条 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申请人需向省商务厅提出设立申请,并填写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或《拍卖分公司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本规定第三条或第四条所规定的材料一并送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报送分管厅领导,负责承办的市场体系建设处根据厅领导的批示意见,对材料齐备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待补齐后,再予受理。
第六条省商务厅受理申请后,承办人员对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等进行检查核实,根据审核许可条件和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逐级报审,在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顺延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证》或《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审核许可证》。
河北省商务厅对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必要时可采取听证方式。
第七条拍卖企业或分公司涉及变更审核许可事项的,需向省商务厅提出变更申请,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准予变更并核发新的《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证》或《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审核许可证》。
第八条拍卖企业或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证》或《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审核许可证》自动失效,省商务厅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核许可证的;
(二)自领取审核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未开业的;
(四)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纳税证明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审核许可事项的;
(六)拍卖企业(含其分公司)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布破产的。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或分公司,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河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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