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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不少店堂告示属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10:5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省、福州市消委会获悉,近日,两级消委会都接到不少消费者的这类投诉:商家一方面通过促销、打折、会员优惠等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另一方面又以通知、店堂告示、会员卡、售后服务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据了解,近日,消委会对福州市场上的商场、超市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调查,发现一些规定明显存在着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经营者有意识地逃避其法定的义务,减轻、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此,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

  不要轻信商家自行规定的商品退换货条件。

  一些商场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商品的退换货条件。如:在“三包”期内,修理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退换货商品的包装、外观必须完好,否则不予办理。

  点评:根据《消法》有关规定:“三包”产品在包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退货或者更换。经营者擅自将国家规定的“2次”增加为3次,减轻了自己的责任,明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轻易向商家支付退换货商品的折旧费。

  一些商场、超市擅自规定“三包”商品退货时的折旧费标准,如:凡属“包修”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同一部位连续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的0.5%收取折旧费予以调换。

  点评:根据《消法》有关规定,“三包”产品在保修期内,2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给予退货或更换;按“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发票的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折旧费。商家所定的折旧费标准于法无据。

  最终解释权不完全由商家说了算。

  一些超市、商场所推出的促销活动、会员卡等规定几乎一律将最终解释权归企业自己所有,有权随时终止或修改会员卡、贵宾卡,无须另行通知消费者。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般应协商一致或征得对方的同意。“有权随时终止或修改会员卡、贵宾卡”,是单方将合同的变更权或解除权集于自身,有悖《合同法》的公平、自愿原则。同时根据《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合同责任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此,最终解释权并非由商家说了算。

  不要被商家单方规定的不得退换货商品目录所蒙蔽。

  一些超市、商场擅自规定不得退换商品品种,如:已拆封之消耗商品(电池、胶卷、化妆品等),涉及知识产权商品(软件、音像制品、书籍等),已出售的香烟、酒类,商品已有明显的使用痕迹等。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的产品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商家单方规定不得退换货商品品种,显属不公平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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