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调控又念紧箍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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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10:15 证券时报 | |||||||||
三部委加强房地产税征收管理 本报北京电(记者 徐 涛)近日,国税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房地产业所涉营业税的相关政策。明确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计算办法;对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细化,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不符合规定的,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住房2年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明确规定,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认定时间等等。 《通知》对建设部门向征收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通知》要求,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信息。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通知》强调,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要严把“先税后证”关。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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