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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出现良好示范效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09:46 证券时报

    5月30日,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虽然《意见》的内容基本上是重复过去说过的话,没有太多新意,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值得我们关注。其中提到的大中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对今后市场的走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大中型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同时大中
型上市公司由于其权重效应对指数的走向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大中型上市公司改革试点能否成功,将是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管理层对大中型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十分重视,也十分慎重。此次提出“大中型上市公司要积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一方面表明了管理层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大中型上市公司的试点可能马上提上日程。

    既然解决大中型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是重中之重,因此可以认为第一批试点只是管理层对市场的一种试探,目的是为大中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探路。也就意味着第一批试点公司的方案并不具有一定代表性,也许只是管理层试探市场承受能力的一种手段。

    《意见》提到“大中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将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那么,何为“良好的示范效应”?目前第一批试点方案已经出台,市场的反应管理层不会不清楚,因此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达到“良好的示范效应”,管理层心中应该是大致有数的。如果要达到这个目标,非流通股东就要在第一批试点方案的基础上作出更大的让步,否则,“良好的示范效应”就不太可能出现。

    《意见》中提到要让“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改革预期”。目前困扰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流通股东对补偿不满意;二是担心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会大量减持,后面一点才真正属于“预期”的范畴。如果要让“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改革预期”,恐怕还要在减持问题上对非流通股东增加限制。这种可能是存在的,因为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家对大中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保持一定的控股权是必要的,有流通权并不等于一定要流通。因此对大中型上市公司的股权流通进行一定条件的限制是存在可能的。这样可以减轻流通股东的心理压力,有利于市场稳定。

    总体而言,此次《意见》是国资委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而国资委所代表的是国有股东的利益。因此,《意见》的发布可以理解为国资委与证监会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因此,我们应当高度关注第二批试点名单中可能出现的大中型上市公司的试点方案,希望出现真正“良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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