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小萍
保险业诚信的丧失,产权的不清晰难辞其咎。在近日结束的中国保险业诚信建设高峰论坛上,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留美博士彭德智一针见血道出了目前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成因。
保险作为一种服务的商品,其有形的载体只是一纸保险合同,且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内在价值透明度比较低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保险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
事实上,保险市场本身是有信誉的,但必须以产权的归属为底限。商家都非常清楚,诚信是铸造金字招牌不可缺少的因素,但由于产权归属的模糊或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得商家容易被眼前的短期利益所诱惑,而忽视了诚信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不能解决的前提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设计的缺陷,容易造成经营管理者的“官本位”意识。从目前国有保险业仍占有足够分量的情况来看,行业诚信的丧失,实在与保险业产权的不清晰有密切的关系。
另一方面,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因此,彭德智认为,要解决保险行业中的信用失真问题,除了建立和完善事前的产权制度安排外,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而且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然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重要的是政府有关立法、监管部门还有保险公司都必须认识到这个问题,并采取积极态度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如,2002年《保险法》的修改,就分别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增加了在诚信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加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恪守信用的责任和义务,并在总则和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诚信的要求,从这些修改可以看出新法对保险诚信问题的高度重视。而以中国人寿为代表的一批国有保险公司的股改上市,也标志着国内保险公司产权制度的逐步清晰化和科学化。而目前很多国内保险公司由注重规模扩张向速度、质量和效益并重的经营思路的转变以及更加注重控制承保风险,以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已经显现出国内保险业务欲逐步与国际接轨之势。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