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该被调查产品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列为: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3月31日
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主要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细、贵重和冷藏物品包装用的瓦楞纸板、瓦楞纸箱。
自2005年 5月3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7.2%—65.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8号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初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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