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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委关于对汽车品牌经销商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10:24 商务部网站

  各有关单位: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
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工作。

  二、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市场流通处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913室

  电话:23119405 23119341

  传真:63582998

  邮编:200003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上海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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