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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 09:25 中国企业报

  由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起草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日前已正式公布。《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在法制化未完善前,一切MBO都应该停止

  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表示,法律总是以规则的形式最先出现的,国资委的新规定是法制进程的第一步,这是非常正确的决定。他说,中小型企业的MBO要有条件地进行,但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就是必须以法制化为前提。除非新的规定能够堵住所有漏洞,确保国有资产不被侵失,否则一切MBO都应该停止。

  管理层收购要有操作空间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郑培敏认为,管理层收购本身就意味着管理层要对企业拥有控制权,如果把这个比例作了限制,也就谈不上管理层收购了。他说,从文件的大多数规定看,今后管理层收购在操作层面上更为严格了,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有一定的操作空间,管理层收购在中国本身就是一件正在探索的事,每家企业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在这样的红头文件中就把操作的空间都“卡死”了,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也就无从谈起了。

  管理层收购并不能随心所欲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经济学家华生认为,虽然在文件中没有规定股权转让比例的上限,但并非管理层想买多少就买多少。文件仅仅是为管理层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就是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有机会对企业进行管理层收购,至于能收购到多少,还要看原来的国有资产出资人愿意转让多少股权。他说,即使有了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仍比较复杂,在运用时需要小心控制,在国企改制中也不宜过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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