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规范和完善现阶段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抑制投机行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这一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27日称,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外汇资金持续流入。在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中,一些无贸易背景的短期资金以投机逐利为目的,通过进出口收付汇渠
道流入境内结汇,加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
新出台的《通知》要求,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四类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包括:一是预收货款;二是转口贸易收汇;三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据此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四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但银行据此也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通知》规定,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提供相应单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为便利企业开立和使用待结汇账户,《通知》还明确,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待结汇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待结汇账户余额不计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进入待结汇账户的资金,原则上只要能够证明真实交易背景即可办理结汇。对部分资金实行支付结汇制。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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