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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水土不服 “花瓶”身份未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 15:28 经济参考报

  专家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与现行法律架构有冲突

  在近日召开的“保险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公司治理论坛”上,业内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较大问题,“花瓶”独董的现象不乏存在,需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法律完善等多方面积极构建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制度。

  三成多独董从未行使反对票

  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始于2001年,截至去年10月,沪深证券交易所的1300多家上市公司共配备独立董事3900名,在65%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1/3以上。

  但是,从目前独立董事的推行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立监事会的一元结构模式,如美国、英国;而在我国现行的有董事会又有监事会的二元结构模式下,引进独立董事,势必涉及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监督权力的重新分配和协调问题。目前,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任何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制度与现行法律架构存在着冲突。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俊海指出,我国《公司法》确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虽然监事会被赋予了法定监督职责,但由于在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没有把独立董事制度考虑进去,也就不会为独立董事预留法定监督权限。这样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时,就似乎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权限的碰撞。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关国亮坦陈,在我国现阶段的保险公司中,独董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独立董事主要是由大股东决定聘请,很难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于公司,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三是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缺乏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起到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从而导致我国“花瓶”独董现象不乏存在。

  据上海证券报2004年进行的一次独立董事调查表明,有1/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有些独立董事不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包括审议公司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要明确独董的定位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中都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现象。如何确保二者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避免两者间不必要的权力“斗争”,是确保公司效率和股东利益的重要问题。

  对此,业内专家认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均为公司机关或其成员,不应存在凌驾于公司和股东利益之上的特别利益,均应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负责,两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应存在本质性利害冲突。

  刘俊海分析,应当承认,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职权范围上既存在交叉与重叠,也存在不少差异。具体而言,各类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围绕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妥当性对董事和经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督职责。独立董事的主要权限应当限定于《公司法》载明的董事会职权中的关键部分,如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等。只要独立董事在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运作,不侵占监事会的权限范围,就不会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发生职权“撞车”的问题。

  关国亮认为,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应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尽快出台独董任职资格,建立独董人才库,加强对独董的信誉管理;二是尝试实行累计投票制,选聘独董;三是在董事会的运作过程中,强调保证独董的知情权,尊重他们的独立权,以确保独董履行职责,参与决策。

  推行自由选择机制

  专家分析,要从根本上避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叠床架屋”,避免控制股东或管理层为了争夺权力,减少监督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应从制度上授权公司自由选择独立董事制度或监事会制度。据了解,我国香港上市的一些蓝筹股公司只有独立董事,而无监事会制度,大部分效果不错。

  刘俊海指出,在下一步制定新《公司法》过程中,应授权公司在其章程中自由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因为只有公司自己,而非立法者,才最清楚哪一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最适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

  业内专家认为,立法者应当给公司及其股东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法律路径,而非堵塞和限制公司及其股东的自治。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开始浮出水面,并且得到了广大投资者和经营者感情和理性上的认同。因此,全面抛弃独立董事制度与全面抛弃监事会制度都不应当是立法者的明智选择。

  刘俊海认为,从授权公司选择制的思路出发,我国立法者除了建立健全单层制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外,也要完善双层制中的监事会制度。中国证监会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在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实际上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监事会监督乏力所致。如果监事会在实践中能够切实有效地行使其法定职责,则确实没有必要设立独立董事。

  专家指出,为弥补现行立法及实务中监事会制度的瑕疵,我国应参照双层制模式,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的成员。同时,要改进我国监事会的监督手段,扩充监督职权,规定董事会有义务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此外还要引进外部监事。

  作者::王志 潘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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