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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陕西省农电局副局长刘健民因受贿被判刑12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 01:30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5月27日电 (记者 王世焕) 备受陕西各界关注的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工作人员受贿案27日在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原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副局长)刘健民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法院审理

  查明,刘健民在担任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003年初,刘健民在负责陕西省农电管理局下属企业陕西地方电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金石国际大厦A座(陕西省农电管理局新办公楼)项目的过程中,为北京这家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协调促进工程进展等方面提供了诸多便利,北京这家公司总经理刘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03年8月至2004年5月,先后8次送给刘健民共16万美元。

  2003年7月,陕西省农电管理局与陕西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陕西秦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促进公司工作顺利开展,刘健民代表第一大股东陕西省农电管理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此,陕西秦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仲某于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先后3次送给刘健民共3万美元。

  2004年初,金石国际大厦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办公楼会议室、餐厅的装修工程,在刘健民的帮助下,交由陕西省农电管理局下属企业陕西农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这家装饰公司总经理谷某于2004年五六月间在刘健民办公室,送给刘20万元。

  从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刘健民共收受他人感谢费19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2004年10月至12月,刘健民将上述款项分别全部退还了刘某、谷某、仲某。

  法院审理认为,刘健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19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故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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