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李姐和王姐都是一间大型国有企业的下岗女工。今年年初,两人筹集资金,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牌照,李姐从事家政服务,王姐则办了个运输部从事货物运输。在物色员工时,两人都首先想到了同厂下岗姐妹,各招揽了8位女工作为自己的员工。接着,李姐和王姐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减免优惠。这时,李姐的家政服务部顺利地被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自开业之日起减免三年的营业税,而王姐的减免税申请却没有获准。
分析:广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的专家指出,王姐虽然雇用的8位员工都是下岗失业人员,但由于王姐并未与这些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并不符合减免营业税的范围,所以不能享受下岗失业人员营业税税收优惠。
专家解释,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业户,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必须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可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相应期限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这里的符合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仅限于: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另外,根据政策规定,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体工商业户,原来已经享受了免征营业税优惠但享受期未满3年,现以新办服务型企业的名义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只能享受3年免税期限中尚未享受完的免税期限,即两项免税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3年。
有关专家提醒,下岗失业人员在考虑创业或者是经营企业时,可以先充分了解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统筹考虑,从而为自己再就业之路在起点上赢得先机。(严丽梅韦凡)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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