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财政部、商务部2005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保证符合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的车主按规定领取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2004年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2003年、2004年的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结转2005年继续使用。
二、关于2005年补贴资金支出预算的申报
为保证2005年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于2005年6月15日前将2004年报废的老旧汽车所需补贴资金分车型,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商务部。其中,2003年或2004年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省,应在申请的补贴资金总额中扣除结余资金,并就扣除情况予以说明。
请各省严格按照《办法》及《公告》规定,做好2005年补贴资金发放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市场建设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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