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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案”追踪)法治“贫困”比经济“贫困”更堪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 11:4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连平案”报道在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

  本报讯记者张伟湘、宋长风报道:本报5月24日报道的连平县一民营企业家遭遇执行难的报道在法律界引起反响,多位知名律师表示,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在基层难以执行,甚至在执行时还需要协商,这已够奇怪的了,而执行难只是因为基层政府表示有困难,这更令人费解。

  代理陈锦洪诉佛山市经委之“中国行政第一案”的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翁春辉律师看了本报报道后认为,该案可以反映一个发人深省的现象:法治的“贫困”比经济的“贫困”更令人心忧!

  翁春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但对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裁定而言,此法律规定在连平县却显得苍白无力。

  他认为:2004年6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深圳市广凯实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连平县锯板坑钨锡多金属公司违约赔偿一案。人民法院生效裁决遭遇的一连串尴尬随之而来———

  2004年8月,多金属矿向连平县政府提交《关于如何履行法院判决的建议报告》,要求分期付款;2004年9月,连平县县长办公会议批准该建议报告;面对记者,连平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多次强调“该县领导对这个问题是很重视的”,县领导同意分期付款“这样的做法是很不错的了”;而连平县委常委则表示连平县领导会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态度解决此事,对于还款方式,“还有进一步协商的可能”。

  对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履行判决令:多金属矿没有积极履行,也没有找执行机关人民法院,而是向一级行政机关连平县政府提交履行判决的《建议报告》,显然无视法院的存在;而连平县一本正经地召开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多金属矿履行判决的《建议报告》,似乎县政府是比广东省高院更高级别的国家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特权机关,可以随意变更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内容;而一些政府官员则明显对广东省市两级法院的裁决“视若无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可以在连平县政府手中另起炉灶,他们重视什么?尊重什么?他们心中是什么样的事实和法律?不难认定,在连平县政府的眼中,广凯公司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归属枉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样属多此一举。

  翁春辉律师认为:显然,该案的执行难并不在于人民法院不重视、不在乎。如果前述情况发生在普通老百姓身上,我们或许尚可理解,但这些竟然都体现在一级政府,如此的法律意识,如此的法制观念,实在令人忧心!

  他说,法治的精义在于法律至高无上。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未被变更前同样至高无上,政府自应维护其权威性和所应有的拘束力。民主、科学、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三大基石,公民权利、责任政府、法治天下是当代社会的三大基础价值观。随着改革的深度推进,这早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但遗憾的是,我们未能从本案的执行当中看到上述法治理念的任何痕迹。

  广东连平县是省级经济贫困县,理应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点扶持,但其“法治上的贫困”同样应引起重视。

  (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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