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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科案与IT的潜规则(IT时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 10:54 人民网-市场报

  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组建沪科公司开发、销售与前东家相同的产品,被华为公司告上法庭,一度成为业界极为关注的侵权案件(简称沪科案)。5月19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去年12月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沪科案就此划上了句号,而它却引起笔者更多的思考。

  沪科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令许多关心知识产权保护、主持正义的人士感到欣慰,但此
案对IT业的影响却是有限的。原因在于,IT业的侵权行为广泛而持久,诉诸法律的却很少,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业界通行的潜规则。

  沪科几个当事人之所以落得入狱、罚款的下场,一是自己做得太露骨,留下许多无法抹掉的证据。更重要的一点,则是华为盛怒当头不肯罢休,必欲置之于死地。案件的审理过程长达两年之久,华为赢得最终胜利,但自己显然也耗得够戗。

  能偷是本事?

  回顾IT数十年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许许多多的侵权案例,而这些暴露出来的案件对于整个IT业来讲却只是冰山一角。悉数当今业界最有名的大型企业,几乎每一个都跟侵权案沾边,它们不是被侵权就是侵别人的权,多数却是两者兼而有之。即如华为,几乎是在控告沪科的同时,自己也被思科公司所指控。虽然最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还了华为一个清白,但就此认为思科公司无理取闹也是过分。

  问题的关键在于,IT技术发展的速度太快,市场竞争激烈,尤其是在同质化倾向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同类产品之间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定的相似或模仿之处,而要区分单纯相似还是完全仿造(即是否构成侵权)却是非常困难的。更进一步说,IT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调查、取证的过程更为困难,法律欠缺则决定了审理过程更为漫长和艰难。

  正因如此,IT业抄袭、仿制以至窃盗成风,擦边球成了侵权者惯用的伎俩。不客气的说,一些知名企业正是靠窃取他人的技术才得以发展起来(如AT&T的前身贝尔电话公司),然后自己又成为被他人窃取的对象。六道轮回,周而复始,堪称IT一种独特的发展规律。

  偷了又怎样?

  如上所述,IT侵权的界定标准不清,法律基础不足,因此企业通常采取自我保护的策略,先把自己的家门看好,遇到侵权则视其损害程度的大小灵活处置,而所谓灵活处置方法之一是默不做声,自认倒霉;之二是通过私下接触,协商解决。90年代中期,国内翻译软件市场一度非常红火,一批新兴企业迅速崛起,但惟一一个做了几十年专项研究的国有企业却被挤到了后排。该企业一位负责人无奈地对我说,其实当时市场上所采用的技术基本出自他们这里,有的产品更是明目张胆地照抄照搬,甚至连编写错误的源码也不改(估计是根本没发现)。当时,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跟侵权厂商有了接触,并准备诉诸法律,但此事从此就没了下文,估计是协商解决或干脆放弃了。

  当然,一些私下谈不拢的事件最终会上升到法律层面,但结果不一定对受害的一方有利,而且常常是双方在最后关头相互妥协,到法院撤诉了事———思科与华为的官司是这样,IBM、微软、英特尔等国际巨头企业也是这样———这也是IT官司所共有的一个特点。

  从另一个角度讲,IT企业之所以很难将官司打到底,很多时候也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存在较大偏差,把一些算不上专利的东西也当成知识产权,因而一些指控本身站不住脚甚至毫无道理。当然沪科案不在此列。

  切忌偷过头

  对于沪科案,我一直搞不明白的是,几个当事人为何非要自己注册一家公司,明目张胆地从事侵权活动?而如果他们只是将技术资料私下转让给某方,自己一直躲藏在幕后的话,结果又会怎样?

  可以肯定的有两点:其一是贪婪过度,一心想获得最大利益;其二是估计不足,没有想到华为会追究到底,并且将官司的性质升级为刑事案件。至于第二个问题,其结果大概是如多数此类案件一样,华为无计可施,只好干吃一个哑巴亏,即使它要控告谁,估计也不会达到让对方落狱的严重程度。

  IT侵权没有底线,有的只是技巧。这是IT潜规则最重要的法则所在,偏偏沪科几位人士对此缺乏认识,犯了大忌,因而理应受到严厉惩处。

  总而言之,沪科案对IT业的现实意义仅在于,它给那些窃盗者们提了一个醒:虽然伸伸手不见得一定被捉,但伸的太长、抽的不快、转移的不及时,却是注定要吃点苦头的。

  《市场报》 (2005年05月27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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