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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在悄悄逃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 09:07 解放日报

  知识经济中,最大的投入是智力投入、知识投入。但很多单位只见经济投入,只见资金和设备价值,忽视智力资本价值,致使职务发明利益分配中单位吃肉,发明者喝汤,甚至连汤也喝不上。

  谁是我国专利发明的冠军?不是企业,不是高校,也不是科研院所,而是个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公布的今年前4个月的专利申请及授权量显示:总体上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比为四六开;在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接近于三七开。而同期在我国申请和授权的外国专利中,职务发明超过96%。

  非职务发明高居职务发明之上,除了群众性业余创造发明热情高涨外,还因为———大量的职务发明正悄悄逃逸到非职务发明阵营中。

  隐性逃逸知多少

  尽管没有确切的统计,但从下列数据中还是可以看出些名堂:

  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的49个省市自治区和单列市中,工矿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个人专利申请量的只有上海、深圳、香港、台湾、青

  岛、重庆6个城市和地区,其余都是个人发明反超企业。前4个月国内10万件专利申请总量中,个人占5.92万件,工矿企业不到3.27万件。获得授权的5.94万件专利中,个人3.52万件,企业2.02万件。

  论资金,论设备,论人力资源,个人均难以与企业、科研院校匹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如此悬殊而长期地倒挂,颇耐人寻味。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如此界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很多专家认为,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界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但从另一方面也说明,留给“非职务发明”的空间十分有限。

  另一可以反证的是:去年全国各地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1455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的占七八成。由此可见,不少非职务发明来源于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高于职务发明,有可能使我国知识产权产生虚高:即专利数量多,而创新水平和专利转化率低。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技术市场不成熟,个人专利的后续研发比较困难,抑制了非职务发明创新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职务发明创新水平高于非职务发明,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创新含金量最高的发明专利中,近70%是职务发明。我国专利实施最大的梗阻就在非职务发明中,上海为非职务发明专设了专利集市,但两年运作下来,成交的项目仅10个左右。

  产权之争皆为利

  职务发明逃逸,意在拥有产权。

  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接近于德国,但德国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归发明人,雇主拥有实施选

  择权。而在我国,只有非职务发明的产权属于发明者个人,职务发明产权基本上归单位所有。尽管新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权属由单位和发明者个人协商,可以共同所有。但在不少单位当家者看来,发明者拿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用单位的资金和设备,职务发明产权当然应归单位所有。因此,发明

  者个人和企业共同拥有职务发明产权的十分有限。更有甚者还认为,国有企业将职务发明产权与发明者个人共享,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产权之争,利益是核心。本市出台的推进知识产权战略“23条政策”规定:科研院校专利转让后,收益50%归发明者所有;企业专利实施后,30%的收益归发明者所有。但事实上,真正能不打折扣落实这一政策的很少。去年,本市媒体曾报道过一则新闻,某中国工程院院士发明了一种治疗前列腺炎的化合物后,一家企业出资500万元买下该化合物专利,并主动言明50%收益必须归院士个人所有。记者在采访中询问这家研究院领导,今后职务发明利益分配是否沿用院士做法?研究院领导反复强调:这只是特例,今后不会照此分配收益,发明者不可能受到如此“眷顾”。

  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许章林认为:技术创新需要两个基本因素,一是资金设备,二是人。知识经济中,最大的投入是智力投入、知识投入,发明创造能取得多大成就,水平有多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明者的创造力。但很多单位只见经济投入,只见资金和设备价值,忽视智力资本价值,忽视创造者为达到一定的研究水平而投入于大学、硕士、博士及博士后的人力培养资本,致使职务发明利益分配中单位吃肉,发明者喝汤,甚至连汤也喝不上。

  职务发明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重单位轻发明者,负面影响显而易见。首先是打击了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企业核心竞争力难以提高。据统计,全国99%的企业尚没有1件专利,这与职务发明权属单位“一股独大”和对科技人员激励机制缺失大有关联。其次是影响了发明者实施专利的积极性。发明者拿不到多少收益,自然也无推动专利产业化的动力。第三,并非所有职务发明都适合单位申请专利和实施,但由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实施权全部落在单位肩上,让单位不胜负担,这在科研院所和高校尤其突出。

  放权让利有刺激

  上海交大去年专利申请超过800件,在全国高校中名列第二。而在1998年,这家年产千余项成果的高校,年专利申请只有5件。突飞猛进的推动力,在于学校对职务发明放权让利。

  以前,交大教师申请专利要自摸申请费,但专利产权却归学校所有,很多教师想不通,申请专利后又自行撤回申请。如今,学校规定,职务发明转让后,学校与发明者个人四六分成,发明者拿大头。这一举措,大大刺激了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和专利转化热情,目前,学校已诞生了29个专利百万富翁,甚至是千万富翁。

  知识产权制度实质上是利益分配制度。随着国际技术竞争的加剧,投入规模越来越大,研发深度不断增加,职务发明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完善职务发明的权属,并不是简单的收入分配问题,应提高到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在法律和制度上给予必要的保障。专家认为,我国应该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对职务发明“放权让利”。

  据了解,发达国家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有两类,美国、法国采取“雇主优先”原则,职务发明人具有分享知识产权报酬的权利。但美国专利法也规定,专利申请人应是发明人,非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必须持有发明人的申请转让书。日本、德国采取“发明人优先”原则,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利归发明人,雇主享有专利实施权。

  自家的儿子自家疼,最关心专利转化的是发明者个人。专家建议,我国应进一步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将单位利益与发明者个人利益捆绑于一体,探索职务发明产权多元化,即雇主与发明者共同拥有职务发明产权,在专利申请权和实施权方面,突出发明人的作用及权益,加大对发明人的保护和激励力度,在职务发明的价值评估中,充分考虑和体现发明者的人力资本价值。

  本报记者 汪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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