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有望年内出台
将对混业经营作出规定
本报讯日前,有关权威人士透露,《证券法》修订在年内完成的可能性很大,而届时备受瞩目的混业经营问题将有望正式列入相关条例中。
该人士指出,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此次《证券法》的修订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据了解,现行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而事实上,国内金融业对混业经营早已有所尝试,且发展的势头不减。
从1999年8月开始,我国已允许部分券商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打开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的通道。2000年2月,人行和证监会联合发文,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资金通道。
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在今年4月6日,央行又正式公布工行、建行和交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造成混业经营的既定事实。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从保证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为混业经营正名势在必行。
据介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经在4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而参照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常委会3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这样《证券法》修改草案从首次提交审议起算,在年内完成的可能性很大。
(张伟霖 董砚龙)
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
火灾中首先保障生命安全
本报讯从今年9月1日开始,由公安部修改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新规定正式实施,防火监督员不再需要每季度检查一次,只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每半年抽查一次。
从9月1日开始,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将“自行负责,自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将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家”的角色中摆脱出来,不再负责重点单位的具体消防安全管理。
新规定把一旦发生火灾后人员能否迅速逃生、火灾能否得到及时扑救作为确定火灾隐患的重要内容,把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新规定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北京准备立法规定
拖办房产登记要被处罚
本报讯办理房产证拖沓的问题有望解决。北京市将立法明确规定不及时申请或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将要承担的责任,这意味着拖沓办证将有罚则。
通常很多人在购房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还拿不到房产证,心里很不踏实,同时,也给买房者进行房屋再交易、转让、财产分割等带来不便。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但对不及时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在法律责任中未设立处罚条款。同时,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新建的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买卖的房屋,买卖双方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记费。但“北京市房屋登记已取消收费,此项处罚规定我市也无法落实”。
市建委解释称,因为法律、规章未明确规定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或未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处罚办法,对不及时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开发商无法进行制约,对不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也缺乏有力的约束。
但市建委介绍,目前其已经向市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准备制定《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制定该办法时,将认真采纳政协委员所提的建议,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及时申请或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政府主管部门、开发商、购房者应分别承担的责任。
(袁祖君)
《市场报》 (2005年05月2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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