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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答疑) 委托独董投票不等于全权委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股民蔡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对试点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投票表决,是不是等于授权独立董事来决定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

  主持人:流通股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是通过独立董事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投票权,并不等于全权委托(即由独立董事来决定如何投票)。

  由于中小投资者亲临股东大会现场行使股东权利成本较高,为了切实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让小股东也能充分表达意愿,除网络投票以外,试点公司独立董事还以征集投票权的形式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简单易行的投票渠道。

  如果决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在填写授权委托书时,要对受托的独立董事做出明确的投票指示,即根据本人的意愿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选择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根据三一重工和紫江企业的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如果多选或未作选择,将被视为无效委托。根据清华同方的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将被视为对独立董事的全权委托。根据金牛能源的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多选视为无效委托,未作选择的,应明确表示征集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否则视为无效委托。

  四家试点公司的征集人,均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示了自己赞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意见。(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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