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它由欧盟宪法、欧盟公民基本权利宪章、欧盟政策和欧盟条约基本规定4个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欧洲理事会主席和欧盟外交部长,组建欧盟外交部,以保持欧盟工作的连续性。改革欧盟委员会,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改革欧盟理事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的表
决机制。欧盟成员国必须尽其所有的军事和民用能力用于欧盟共同防务政策的实施,最终目标是发展欧盟共同防务。
欧盟制宪筹委会于2002年2月28日在布鲁塞尔召开首次会议,开始制定欧盟宪法草案。2003年7月10日,筹委会宣布欧盟宪法草案最终定稿。草案对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和庆典日作出明确规定。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12星图案,盟歌仍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欧洲日”定为每年5月9日,把未来欧盟宪法的最后一句话“多元中的一体”作为欧盟的铭言。
2004年6月18日,条约草案在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获得通过。同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意大利首都罗马正式签署该条约。2005年1月,欧洲议会批准了宪法条约。根据宪法条约规定,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签署《欧盟宪法条约》后,条约还需25个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进行批准(议会投票或全民公决)。如果得到各成员国的顺利批准,该条约将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如果欧盟25国中的任何一个国家否决的话,条约都不会生效。
截至目前,匈牙利、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意大利、斯洛伐克、希腊、西班牙、奥地利、德国和比利时等10个欧盟成员国分别通过议会表决或全民公决的方式正式批准了《欧盟宪法条约》。
(本报记者 葛传红 综合 整理)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5月2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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