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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家“铁八条” 江苏又加三项严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 03:3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根据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5月21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全省八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省八条”)正式出台。

  江苏“省八条”一经出台,就引起了楼市密切关注。记者从江苏省建设厅获悉,“省八条”比国家“铁八条”至少增加了三项严规,各市县如不能有效控制房价,将被暂停供地
、暂停公用事业费涨价。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江苏“省八条”将使房地产投机行为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江苏全省各地楼市供求关系也将出现一定调整,而房地产开发的实力要求也将提高。

  更为严格的“省八条”

  据介绍,国家“铁八条”第七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要求: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而本次出台的“省八条”同是第七条,却更加明确: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加商品房项目用地的招投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开工手续。专业人士表示:这是为了阻止外行资金大量流入房地产业,防止价格被抬高,同时让有资质的公司开发借以提高房屋专业品质。

  其次,在第六条“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中,“省八条”给经济适用房以新内涵。该条规定:各地每年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住房面积、要达到当年住房新开工面积的10%左右。

  专业人士表示:这虽然是旧规,但随其后却是条“严规”: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应专项规划和建设,不得占用经济适用房住房指标。比如有些城市(南京),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虽大,但大量供应拆迁户,普通困难家庭的住宅问题被一定程度忽视,只能咬牙购买普通商品房。江苏的经济适用房不是不能供应拆迁户,但至少要有当地楼市10%的数量去供应除拆迁户外的低收入家庭。

  “其实江苏省出台的楼市新规不止八条,文件上是九条。”据江苏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国家“铁八条”要求地方政府官员对房价负责,“省八条”同样在第九条规定:为强化各市、县人民政府的责任,对住房价格增长幅度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地区,要采取暂停审批该地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暂停土地供应、暂停公用事业涨价目的是使地方政府主动控制房价。

  炒房者将受到重击

  “省八条”第四条明确规定,江苏将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遏制投机性炒房。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付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与国家规定相同,江苏也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所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对购买房屋1年内出售的,商业银行不提供转按揭服务。按照国家原先的规定,出售房屋营业税的税率为5%,优惠政策是: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在1年后出售的,免征营业税;在1年内出售的,则按照售房收入与当初购房款的差额计征。“省八条”中的改动将使得炒房族更加“无利可图”。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5月27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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