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日前提出,将修改有关艺术、教育、科学、运动员及商界申请的O签证;及运动名星、艺术泰斗、演艺明星的P签证申请规则,这两类签证以往可以在表演或比赛之前6个月内申请,新法规定必须在6个月到1年之前申请。此修改虽属建议,但可预计到未来实施的新规则。
受这项规则影响的外籍人士不少,包括O-1A艺术、体育、教育、商业及体育上的杰出
人士;O-1B在电视上有优秀表现的外籍公民;P-1A国际体育名人;或P-1B国际级的演艺团体成员;P-2文化交换的来美国表演的演艺人员或展示艺术家;赴美国做文化交流的P-3艺术演艺人士,以及教授、示范文化项目者。除上述人士外,辅助人员、场景、灯光、导演、配角、乐师亦可申请P签证来美国同时申请到美国演出。根据现行的规则,申请O、P两项签证的人士应在表演或出场前6个月内向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例如美国2005年网球公开赛的开赛日期为2005年8月23日,外国入选球员在2005年2月23日后申请签证即可。但依照移民局所建议的新规则,参加美国网球公开赛的外籍球员要在开赛的6个月到12个月之前就开始申请签证,不得临时申请,例如前述的美国网球公开赛开赛日期为2005年的8月23日,外籍球员依建议规则,在2005年2月23日之前的12个月就得申请美国签证,不得延后申请。当局表示,除非是个别特例,否则不会网开一面。O、P签证申请与H-1B申请一样都有交钱即快速办的规定,新规定将保留这一条例。当局在解释这项新规则建议时表示,新规定主要是针对国家安全制定的。目前许多国际体育大赛等常在几年前就排定日期,参加者早就开始准备,因此规定在6个月至1年之前申请签证并不会难为参加者;同时,美国新签证规定有关安全背景审核需要一段时间,6个月可能不够,早些申请既不会让外籍人士误时,又 可以确保美国国家安全。不过,H-1B、L签证赴美工作时期不会像体育表演一样紧张,所以不规定必须在某一段时间之前申请。当局还欢迎办理外国演艺、体育、艺术来美演出展示的人士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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